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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0个热点政策问题(武汉国税)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3666
     
    【汇算清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2018-03-13    武汉国税


      问题一: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答:A、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B、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二: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三: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题四:我公司2016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我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问题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人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这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年终奖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九:公司固定与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完—

    【汇算清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政策问题解答之二


    2018-03-20武汉市国税局武汉国税


      问题一:修订后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数据项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问题二: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注意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正确填写“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项目;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问题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这会带来什么变化?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其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没有限定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次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调整后,纳税人可以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更有利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四:取消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后,符合条件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企业应该如何填报加速折旧相关折旧额?

      答:修订后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对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行次进行精简后作为本表“一、固定资产”项目的部分填报内容,集中反映了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及纳税调整情况。同时,为了统计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行次,作为本表的附列资料。

      2、列次上。为了统计和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情况,保留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加速折旧统计额”填报列次,删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和原第10列“调整原因”。

      问题五:取消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后,符合条件并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该如何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对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保留了原明细表的填报项目,并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

      2、列次上。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采用了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

      问题六:修订后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部分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问题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新政施行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答: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2、修订后的明细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问题八:修订后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1、修订后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保留填报项目大类不变,但是放开了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2、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3、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

      4、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问题九: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如何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答: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增加了“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区别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四种投资情形填报。当同时存在一种以上投资情形时,纳税人在填报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合理方法确认和填报。

      问题十:修订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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